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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离婚后,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时间:2024-09-12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为离婚后妇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保护女性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甲某经常借着看望孩子的名义跟踪并纠缠乙某,且多次酒后到乙某住所对其进行骚扰,甚至未经乙某允许破门闯入其住所。乙某不胜其扰,多次报警求助,村委会也多次对甲某进行劝解,但甲某仍我行我素,无视警告。

  2023年至2024年期间,甲某因骚扰乙某、故意毁坏财物等问题,先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乙某认为甲某的行为已严重侵扰其与孩子的正常生活,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后,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周围群众以及村委会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乙某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告知书》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乙某有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乙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立即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发出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妇联及村委会送达裁定书,合力让“保护令”变成“保护网”。给甲某送达裁定书时,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督促甲某要依法遵守保护令要求,冷静、理智、清醒地解决问题。甲某表示,今后不再对乙某进行骚扰,更不会做出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看望孩子也会提前征求乙某的同意,在合理的时间、地点看望孩子。

  

  法官说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标志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不仅限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成员,还包括处于婚恋交友关系中及中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的女性,为遭受“家庭”暴力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正如本案,甲某与乙某虽已离婚,但因甲某多次骚扰乙某,严重影响乙某的正常生活,法院遂为离婚后的乙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丰富了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方式,又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85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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