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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绿园法院通过“执破融合”实现 “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时间:2024-09-26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某餐饮公司执行转破产案依法宣告破产,为辖区内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路径,也是长春地区首次以“执破融合”的方式,成功让一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该“执转破”案件的破产对象是一家餐饮企业,涉及十余个债权人,欠付涉案标的300余万元。十余件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发现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因资不抵债,早已停止运营。

  在接到破产申请后,执行局法官对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研判,发现该企业所有案件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在长春地区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更好的利用企业自有资源,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执行局遂启动“执转破”衔接机制,由“执破融合”团队审理。按照分工由执行法官充分发挥执行程序财产查控的优势,共享破产企业和股东的财产情况,形成财产查询结果直接导入破产程序,审查后作出受理该破产案件裁定书,并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民事审判庭。

  

  

  由于是首次办理执行转破产案件,办案人在可参照案例较少的情况下,积极研究先进地区先行先试的经验,结合绿园法院特点,形成《绿园法院执转破案件工作指引》,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为后续同类案件积累经验。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办案人会同破产管理人多次约谈债权人,充分释法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益,释明破产企业和股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鼓励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并及时核实,避免潜在的隐患,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打下坚实基础。

  因对股东查询结果完整,以及前期充分的释法明理,打消了债权人对企业破产逃债的疑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进行,免除了一次不必要的代位诉讼,节约审理时长三个月以上,避免诉讼程序空转,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4万余元。在充分听取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调查情况和债权人意见后,合议庭依法宣告其破产。

  下一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将深入开展执破融合工作,逐步推进将终本案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引入破产程序,让执行不能案件中经营不善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同时帮助尚有挽救空间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保障辖区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普法小常识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即债务人),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宣告其破产:

  1.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无法清偿债务的以下情形:

  (1)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4.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恶意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5.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获得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7.债务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8.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的。

  9.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1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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