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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密室逃脱摔伤 未成年人落下十级伤残 【天津日报】法院判定 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时间:2024-10-2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在位于和平区的一个经营场所玩密室逃脱过程中,被密室内一个道具大缸砸伤腿骨,治疗后落下十级伤残。近日,和平区法院审结了由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23年元旦,原告小明在被告经营的密室逃脱场所中受伤致小腿骨折,治疗了大半年,后被评定为十级残疾。今年7月,小明在监护人支持下,起诉到和平法院,向当事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者某公司索赔医疗费等一应损失20余万元,理由是,其受伤系因被告布局设计不合理导致。

  该经营公司辩称,小明前来体验的是恐怖项目,被告在购票、体验前等环节反复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别安全提示,原告因过度害怕与其他玩家发生拥挤导致摔伤,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的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现场有原告小明及其他多名玩家,被告一名工作人员在现场扮为恐怖人物,与小明等玩家互动过程中,小明与其他玩家拥挤在一起,拉扯中摔倒,而此时其身后的道具大缸倒下砸到小明。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密室体验经营者,应保障玩家的人身安全,其在密室设置道具大缸,却不加以固定,导致缸倒砸人。密室中光线昏暗,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玩家很难注意到此缸。被告在活动前已知悉原告为未成年人更应对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加以安全引导,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存在过错。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已签署《免责声明书》一节,法院认为,该免责声明书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密室经营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密室逃脱作为新兴娱乐项目,体验者因自身原因或外在原因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作为体验者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其对摔伤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面原因,法院判定原告自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82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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