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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司法局法暖民心护增收

时间:2025-10-28 来源:兵团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眼下正值农产品收购季节,丰收的喜悦在图木舒克市大地弥漫,图木舒克市司法局法治护航秋收,用专业与温情为职工群众普及法律、化解矛盾,为职工群众的丰收季添上一份“法治保障”。

  田间地头普法忙 唠的都是实在磕

  香梨园中一场“你问我答”的普法互动热闹开讲。“如果收购商压价怎么办?”“我家今年没有跟收购商签订合同还能要上钱吗?”面对职工群众的提问,四十五团司法所普法队员一一耐心解答,不仅送上了普法宣传册,还对现场摸排的土地承包纠纷、香梨交易隐患及时调解疏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障香梨从枝头顺利走向市场。

  五十四团司法所开展“庆丰收金秋 享美好生活”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面对面为职工群众解答土地承包争议、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安全生产常识、劳务雇佣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向职工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

  据了解,此次秋收普法已覆盖10个团(镇),累计发放普法资料1000余份,解答法律问题50余人次,服务职工群众1500余人次。

  地头化解“收购难” 调解助力果销售

  某农业发展公司与四十九团果农邓某因收购香梨发生纠纷,险些造成香梨滞销,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专业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确保了农产品销售。

  据了解,该农业发展公司与果农邓某书面签订了《香梨收购合同》,合同对香梨的收购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及定金等核心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明确农业发展公司向邓某支付定金3万元,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上香梨涨价,邓某想更改合同,以“通货”标准收购。农业发展公司不同意变更合同,双方在收购标准上产生了纠纷。

  四十九团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邓某厘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律角度告知邓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如果收购合同已经明确价格等条款,销售方单方面以市场涨价为由变更合同价格,而未与收购方协商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合同必须严格履行的原则,构成违约。”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解除原《香梨收购合同》,邓某退回某农业发展公司3万元定金,支付1万元违约金。

  丰收的喜悦,因法治的守护而更加甜美。团(镇)乡村振兴的道路,因法治保障更加坚实。各司法所将持续跟进秋收进度,针对农产品销售、运输、仓储等后续环节开展“靶向普法”,让法治阳光一路照耀职工群众的丰收路。

  


原文链接:http://sfj.xjbt.gov.cn/c/2025-10-10/8448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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