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以案释法提醒公众 【天津日报】帮人 帮忙 莫“帮信”
帮人、帮忙、莫“帮信”。因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涉“帮信”等犯罪的人员往往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而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近日,市高院结合典型案例向公众发出警示,警惕“帮信”陷阱。
李某、张某、王某中专毕业后来津打工。打工期间,网上的一条兼职广告吸引了李某的注意,该广告称,仅需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每次便可获利几百元。李某在和张某、王某商量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3人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对外出租,供诈骗团伙转移资金。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人名下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达到50余万元,每张银行卡涉及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某、王某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2月,被告人冯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让其帮忙接收并转移的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使,先后两次接收被害人祁某、杨某交付的被骗现金共计人民币109000元。随后,冯某将上述现金转交他人,帮助其转移,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案涉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市高院法官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衍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关联犯罪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撑,反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性质最复杂的犯罪类型。
“广大群众一定要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市高院法官说。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47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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