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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两违停一逆行一不打灯拐弯一起事故四方有错 怎么判?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由于路边违停的车辆遮挡视线,导致一辆逆行的电动自行车撞上一辆未打转向灯右转的轿车,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津南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涉及违停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20日上午,杨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未开启右转向灯由东向北右转弯过程中,当时路边有刘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王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对杨某某及李某视线形成遮挡,杨某某电动自行车左侧与李某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因颈部右肩、腰部、双髋、右膝外伤在某医院门诊治疗。但因多方协商无果,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停放的事故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停放的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者险,故应当先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刘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靠不影响交通”系认知误区,违停行为若遮挡视线、侵占通行空间或迫使其他车辆紧急避让,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需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应避免在交叉路口50米内、窄路、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车。如若临时停放车辆则需开启双闪,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社会大众要形成“违规即风险”的社会共识,共同树立守法停车、文明出行的社会新风尚。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20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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