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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状告未核实年龄 店主辩称店门口有提示 【今晚报】16岁高中生文身店文身 谁之过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进入9月开学季,一场与未成年人文身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为学生、家长及文身行业敲响了警钟。近日,宝坻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特殊案件,通过司法实践明确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边界与责任,为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注入法治力量。

  16岁的高中生小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文身店学徒小文,出于好奇,小明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在小文当学徒的文身店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母亲张女士发现后,担心文身可能影响孩子未来的升学就业,遂带小明至北京协和医院清洗文身,得知需要清洗8次,每次8500元,不仅价格高昂而且过程痛苦且耗时漫长,最后也可能无法清除干净。

  张女士认为文身店在未核实小明年龄且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身店承担清除文身的费用及相关损失。

  文身店经营者李老板辩称其店门口贴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其自始至终不知道小明在他店内文身的事情,都是小明和学徒小文私下联系的,其也没有收到小明文身的费用。

  承办法官考虑到开学在即,为避免案件占用小明的学习时间和精力,因此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向文身店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也对小明母亲张女士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建议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多方面关注青春期孩子的成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文身店同意承担小明清洗文身的相应费用。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可能引发皮肤感染等健康风险,更会对其升学、参军、职业发展造成长远影响。”法官结合案件作出普法提示:

  文身行业需守“规”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须在显著位置标明 “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疑似未成年人的顾客,必须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严格履行核查义务,切勿心存侥幸。

  家长监护要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及时劝阻孩子的文身想法,避免因监护疏忽留下终身遗憾。

  未成年人要自“护”

  青春期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应充分认识文身的长远危害,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主动向家长、老师沟通困惑,守护自己的青春健康与未来发展空间。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7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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