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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树江:建议在执行工作中开展分级分类信用惩戒和修复

时间:2025-10-28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关心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在发言。 欧阳杰 摄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和风险不断累积。部分民营企业因转型升级时期的暂时性经营困难或者与国有企业、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债务”,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但是,该如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特别是如何对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的案件进行分级分类信用惩戒和修复,仍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指导。”为此,王树江建议,改变传统“一刀切”的失信惩戒做法,对不同程度、不同情形的失信行为,结合经营主体的不同情况,分级分类采取不同的失信惩戒措施,让惩戒措施更为精准、有效。

  

  王树江在调研中发现,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不少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实际履行比率较低。目前,四川法院还有不少涉企业案件没有实际执行结案,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涉及“三角债”“连还债”,部分企业既是A案申请人、又是B案被执行人。这样就会导致,不少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少企业家(股东、高管)被限制高消费。“这样‘一刀切’的失信惩戒,实际上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王树江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统筹建立全国适用的信用惩戒、修复、监督机制。

  

  在建立完善的分级分类惩戒机制方面,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级分类采取不同的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一般失信行为,存在“三角债”“连还债”善意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如果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应以形式审查为主。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允许被执行人仅以信用承诺方式给予一定暂缓适用信用惩戒的宽限期。对严重失信的则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直至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建立统一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信”与“失能”精准识别机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统一机制,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过于宏观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有效回应失信被执行企业的信用修复诉求。

  

  在建立务实的内外结合监管机制方面,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管,建立对分级分类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的审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加强申请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弄虚作假、不信守承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立即予以惩戒。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0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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