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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电子烟未“领证” 非法经营涉罪获刑

时间:2025-11-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制品的替代品,同样存在安全和健康风险。销售电子烟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杨某在钟山县注册成立某电子公司,主要经营生产电子烟具、电子烟雾化器、电池杆等产品。该公司随后聘请宋某、王某担任管理人员。2022年9月,该公司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被烟草专卖局受理。此后,该公司及杨某等人仍继续组织生产电子烟具,宋某、王某也继续参与该公司的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工作。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该公司生产、出售电子烟具的涉案经营金额共计24万余元。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电子烟具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等3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电子烟并非普通商品,其生产、销售、经营全链条都受到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规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切勿抱有“少量生产售卖没关系”“仅为烟具无人关注”等侥幸心理。值得注意的是,无证经营的电子烟会伴随多重隐患。此类产品多为“三无”产品,存在烟碱含量超标、重金属残留、香精添加剂违规等问题,不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更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合法经营主体的权益。

  

  合法合规是经营的生命线。广大经营者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如需经营电子烟,务必先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规范经营。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持有许可证的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及时举报,共同抵制非法经营。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3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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