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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通报“依法审理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情况

时间:2025-11-1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遭遇欺诈,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退一赔三”?普通医疗服务与消费型医疗服务的界限如何划分?为引导医疗服务行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月11日,北京三中院召开“依法审理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特点,并通报六个典型案例。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介绍,三中院结合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积极归纳消费型医疗服务关系的特征,合理确定医疗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促使医疗服务经营者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在依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推动形成医疗行业守诚信、消费者守理性、市场环境守秩序的良好氛围。

  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三中院审结涉消费欺诈医疗纠纷案件59件。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消费欺诈纠纷集中发生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为自主定价,患者就医需全额自费,不享受医保政策;医疗消费欺诈行为呈现多样性,表现为虚构医疗资质、夸大医生资历、虚假承诺效果、实施过度医疗等;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难度较大、维权困难。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准确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强医疗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会上,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弓通报了典型案例。在“林某诉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对于普通疾病的诊疗服务,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在“赵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口腔医院发布与广告审查内容不符的宣传内容,聘用未在该医院注册执业的医生提供口腔正畸服务,并造成患者损失,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口腔医院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在“陈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患者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不足等问题,但此类违法行为不等同于欺诈行为,故法院对陈某“退一赔三”的请求未予支持。

  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阐述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在消费型医疗服务中的适用条件,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在选择医疗机构、购买医疗产品或医疗服务时注意甄别欺诈行为。

  市人大代表祖彬表示,这场新闻通报会给消费者提供了一本“避坑指南”,相关典型案例揭示了医疗服务行业常见的“消费陷阱”,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法院也依法区分了医疗欺诈和一般违法行为,提醒消费者理性维权,这有助于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医疗服务消费环境。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0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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