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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发布《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倡议》

时间:2025-11-14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1月12日-13日,第四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合肥举行。论坛上,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发布了《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倡议》。以下为倡议:

  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为活跃、联系最为紧密、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域内山水相连、河湖相通、生态相依,不仅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更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的“示范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携手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增强绿色发展动能等重大部署,共同为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贡献金融司法力量,经协商一致,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家法院就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共同发布如下倡议:

  一、强理念,共筑绿色金融司法根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于金融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刻认识绿色发展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优美的必由之路,立足司法职能找准服务绿色发展的切入点,推动金融审判与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同频共振。充分发挥金融司法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为绿色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支持,让绿色成为金融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精准对接长三角区域绿色产业升级、新能源体系构建、生态共保联治等重点领域,通过司法裁判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生态环保项目倾斜,助力形成“金融赋能绿色发展、绿色发展反哺金融”的良性循环。妥善审理涉绿色产业企业金融纠纷,对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绿色企业,依法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助其纾困重生,守护区域绿色经济生态。

  二、聚合力,共创绿色金融法治生态。以《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为遵循,升级绿色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绿色金融纠纷异地协查、委托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案协查、全域联动”。组建长三角绿色金融司法专家智库,整合环境科学、金融法学、碳交易等领域专业力量,为复杂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专业支撑。统一长三角涉绿色信贷、碳交易、环境责任保险等纠纷裁判尺度,明确生态资产抵押、碳资产质押等权利属性,破解生态资源“难量度、难交易”难题。定期联合发布绿色金融司法白皮书、典型案例,为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产品、企业推进绿色转型提供清晰司法指引,凝聚“政策引导、司法保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绿色发展共识。

  三、防风险,共护绿色金融安全底线。准确把握金融服务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要求,强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联动,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链条绿色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司法协作平台,构筑法院与金融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的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精准研判绿色金融领域虚假陈述、资金挪用、“漂绿”造假等风险隐患,形成政策落实与执法司法闭环。依法从严审理涉绿色金融违法案件,对虚构绿色项目、违规挪用绿色信贷资金等行为坚决追责,严防“脱实向虚”“洗绿”“漂绿”问题。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筑牢区域绿色金融安全防线。

  四、优机制,共建绿色金融审判规则。聚焦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排放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加快构建适配绿色金融发展的审判规则体系,准确认定绿色金融合同效力,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维护绿色金融市场秩序。将绿色发展理念嵌入司法政策制定、案件审理、裁判文书说理,明确绿色金融的优先保护立场,对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项目纠纷,优先采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对破坏生态、虚假“绿色”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裁判中充分考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绿色转型贡献度,以裁判说理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绿色导向教育,让司法裁判成为规范绿色金融行为、引领绿色发展的“风向标”。

  五、重创新,共优绿色金融司法效能。依托长三角地区高度活跃的金融业态,探索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案件专门审判机制,组建兼具金融法律素养与生态环保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绿色金融司法专业化水平。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搭建绿色金融案件智能审理平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类案智推,提升审判质效。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绿色司法协同,助力区域绿色金融资源均衡配置,探索跨区域绿色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协作模式。联动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司法理论研究,破解碳资产确权、绿色金融产品估值等司法难题,为长三角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司法方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厚植绿色法治根基。

  

  

  倡议单位:上 海 金 融 法 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ahhf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3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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