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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时间:2025-12-09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4年12月,李女士与丈夫驾驶车辆前往崔某开设的洗车店洗车。车辆停在洗车区域后,李女士下车步行至洗车店门口,因地面积水结冰滑倒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李女士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表示,被告作为洗车店的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洗车水,而不应当任洗车水流到门前结冰,且被告对结冰处未做防滑措施,也未放置警示标志,被告经营不当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崔某表示,冰雪天气本就难以避免,原告一家来洗车时,自己曾告知原告地面湿滑,不要下车,在车上等待自己完成洗车即可,原告不听劝阻下车摔倒,其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了案卷材料。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的认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力求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实质性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首先为被告崔某释法明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你们在法律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门口的积水结冰是属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清扫或设置警示牌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受伤,依法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被告崔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表示,小型洗车店经营不易,赔偿能力有限,希望在赔偿数额上进行调整。随后,法官与原告李女士沟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在洗车店存在积水且被告告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应当预见下车行走有滑倒的风险,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同时也希望李女士能考虑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调整,早日拿到赔偿款。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崔某赔偿原告李女士4万元,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4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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