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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时间:2025-12-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已成为商事活动的常态。当纠纷发生时,微信签订的合同中“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其“合同签订地”应如何确定呢?

  

  基本案情

  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微信沟通签订了《电机购销合同》,约定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处购买电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部分货款,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在其住所地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99338元及违约金。

  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机购销合同》系在被告江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签订,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

  该《电机购销合同》中,首先由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后,通过黄某微信发送至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微信,于某打印出来签字并加盖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印章后,再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电机购销合同》最后盖章的一方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合同在其公司盖章时成立,因此,合同签订地应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临清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订立合同时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标准,将“最后一方有效确认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不仅符合法律关于承诺生效的规定,也便于查明事实、平衡双方诉讼成本,符合程序的便利性与经济性要求,既是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准确适用,也为日益频繁的线上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

  从司法实践角度,为避免此类管辖权争议,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关注以下要点:

  1. 明确交易对象身份:在交易开始前,尽量获取并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这不仅是判断合同类型的关键,也有利于日后维权。

  2.善用“约定管辖”:最有效避免管辖权争议的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以直接写明:“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XXX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3.完整保存证据:务必妥善保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确保记录能够清晰展示合同内容的协商过程,特别是关于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核心要素的约定,以及最终达成一致(即承诺)的过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1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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