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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这些新规正式施行!

时间:2021-08-0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01经营场所擅自采集人脸信息属于侵权

  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问题做出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02消防新规禁止电瓶车“上楼”

  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楼”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03加强反洗钱监督

  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是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04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

  此次整合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申报表整合将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

  05猪肉安全监管更严格

  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的全流程监管,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要求,生猪屠宰厂应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在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生猪屠宰厂要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06在线诉讼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自8月1日起施行。

  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效丰富了当事提交人诉讼材料的方式,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07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pfw/rdpf/xfkd/202108/t20210802_66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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