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一14岁初中生睾丸坏死被切除 医院误诊赔偿19万余元
凌晨14岁初中生的吴某感觉下体不舒服,为确定病情,吴某在母亲陪同下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就诊开具消炎药,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接诊吴某的诊疗过程实施长时间的观察、保守治疗,错过治疗"睾丸扭转"的治疗时机,导致吴某的左侧睾丸发生缺血坏死导致睾丸被切除,广安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广安市人民医院赔偿198195.71元;吴某自行承担49548.93元。
初中生睾丸扭转被切除 遗憾终身
2017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初中生的吴某感觉下体不舒服,便由其母带到广安区人民医院就诊,该院经过检查后,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
吴某母亲为确定病情,于2017年10月17日凌晨7时许将吴某带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只需要服用消炎药即可,回家观察两天,原告之母问医生,区人民医院检查是睾丸扭转,是否考虑为睾丸扭转,医生仍然坚持说不是睾丸扭转,只需要服用消炎就可以了。
吴某回家后,服用了医生开的消炎药后,仍然疼痛难忍,不见好转。
于2017年10月18日晚9时许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处挂急诊,由住院部泌尿科医生接诊,医生凭肉眼诊断是鞘膜积液,说回去拖二天就好了,吴某母亲不放心,问医生是不是睾丸扭转,医生坚持说只是鞘膜积液。
第二天,吴某仍然剧痛,再次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处就诊,经住院检查确诊为睾丸扭转,为原告做了左侧睾丸扭转切除手术,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出院。
吴某认为广安市人民医院是广安市最好医院,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吴某睾丸扭转误诊为鞘膜积液,导致吴某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左侧睾丸被切除,给14岁小小年纪的吴某造成了终身的严重伤害。
在法庭上,吴某及其母亲段某请求法院判令广安市人民医院赔偿给吴某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2904.64元、伙食费36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226680元、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50144.64元,由被告承担80%即206115.71元。
错过治疗时间 医院称切除睾丸无过错
在法庭上,广安市人民医院辩称,他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泌尿外科的临床诊疗操作常规,规范对其实施诊治,诊疗规范,医生诊治尽职尽责。
经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生检查手术指征明确,术前、术中尽到告知义务,切除左侧睾丸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术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救治责任。
患者吴某来医院就诊已错过黄金治疗时段,患者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导致切除系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所致,他院诊断治疗无医疗过错。
是否影响生育功能 权威鉴定存在误诊
据介绍,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员认为: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接诊被鉴定人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发现吴某左侧睾丸存在异常病征,在并未排除是否为"睾丸扭转"的情况下,对其实施长时间的观察、保守治疗,最终错过了治疗"睾丸扭转"的治疗时机,导致吴某的左侧睾丸发生缺血坏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的过错。
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接诊被鉴定人吴某的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吴某自身所患疾病先后在两家医院门诊诊疗,门诊的病情观察对于医方存在相对的疾病观察与管理局限性,其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0%至80%。
吴某被鉴定人吴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吴某左侧睾丸缺失需要继续医治。因其目前尚未成年,其左侧睾丸缺失是否对其生育功能有影响,有待其成年后再行相关检查,目前其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尚无相关依据。
法院判定切除睾丸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广安市人民医院在接诊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发现吴某左侧睾丸存在异常病征,在并未排除是否为"睾丸扭转"的情况下,对其实施长时间的观察、保守治疗,最终错过了治疗"睾丸扭转"的治疗时机,导致吴某的左侧睾丸发生缺血坏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的过错。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0%至80%,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对吴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确定由广安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904.64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266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247744.64元;由广安市人民医院赔偿198195.71元;吴某自行承担49548.93元;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误诊后被切除睾丸的忧虑、痛苦笼罩着,吴某精神上也受到巨大伤害,希望不要再出现类似的医疗误诊事件,就医一定要选择正规、权威医院就医,在就医时多做比较性治疗检查。肖云海认为,医院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如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8/t20210820_68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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