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一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济南平阴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时间:2021-09-14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登记地在山东省济南平阴的A公司与登记地在河北的B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52万元。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补偿,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定交付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付B公司使用,但剩余尾款6万元,B公司迟迟不予履行。今年7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被告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便于证据的采集、案情的查明,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唐山市被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在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为公司法人,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现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住所所在地的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最终,平阴法院作出了对被告公司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通知。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9/t20210913_70357.html

上一篇: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但买了房子就能“无理由”退吗?

下一篇:青海一醉汉无故划伤20辆车,结果...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