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名校承诺难兑现 ,开发商虚假宣传被判赔!
案情回放
2019年,为了给外孙更好的教育,家住浙江省浦江县的傅先生决定购买一套可以入读A小学的学区房,在多方寻找之后,他看中了某楼盘,开发商宣称“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这对于着急入学的小外孙来说极为合适。于是傅先生5月缴纳定金,6月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至此,傅先生一家就“静候佳音”。
但在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傅先生却被开发商告知无法入读A小学。经市场监管局调解无果后,傅先生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的确曾在售楼活动中时使用“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的宣传语,销售人员也向傅先生承诺过可以入读A小学。
针对双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对购买案涉房屋后、傅先生的外孙可以就读A小学的承诺内容清楚明确。傅先生基于该承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承诺内容产生了信赖利益,承诺应视为要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现开发商不能兑现承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傅先生多次向销售人员表示过购买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系考虑外孙入学问题,因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傅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了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
律师说法
学校的设立及学区的划分属于行政事项,一般不属于房屋开发规划范围内,开发商也会避免将房屋所在学区范围划分的文件及学区房的内容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在实际购房时,若对是否学区房特别重视,应当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查看其中是否有关于房屋属于学区范围内的特别约定,如果没有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学区范围内并约定违约责任。若开发商不愿意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合同,购房者应当自行斟酌是否还需要购买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普法君提醒
为了给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很多家长都愿意去购买附带学位的学区房,着急下定金锁定房子,却忽略了当中的法律风险。如购买房子是为了获得学位,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购房目的,并保证学位并没有被占用,必要时固定好和卖家或者中介的聊天内容证据,以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9/t20210918_71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