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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闯入单挑11只白虎?挑衅的是法律!

时间:2021-10-25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据@平安北京大兴 24日通报,10月23日,北京大兴警方接报警称,有游客在北京野生动物园内违反游园规定,自行下车擅闯白虎展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警方依法调查取证,目前行为人江某(男,56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次突发事件中,园内一道隐蔽式装置起到了关键的防护作用,使闯入者与动物之间始终没有发生实质性接触。事件发生后,园方迅速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食物引诱、投掷鞭炮等方式将动物从展区内驱离,为施救工作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在野生动物园“撒野”

  不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更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

  游客擅闯猛兽展区

  可能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因此受伤或死亡

  动物园要担责吗?

  来看法律怎么说!

  1、游客擅闯猛兽展区,可能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扰乱公共秩序可能会被行政拘留。但如果行为危害性大,严重程度高,则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游客擅闯猛兽展区导致受伤甚至死亡,动物园需要担责吗?

  游客明知猛兽展区具有高度危险性仍然“擅闯”,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园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包括警示义务、管理制度、事后处置等情况,那么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为了解救游客将猛兽击毙,动物园能否要求游客赔偿损失?

  猛兽死亡,对动物园来说属于经济损失。如果是因解救游客而导致的,那么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动物园可以要求游客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因饲养员疏忽导致猛兽咬人,谁来承担责任?

  老虎归动物园所有,饲养员系受动物园聘请或委派对老虎进行饲养和管理,其饲养和管理均为职务行为。因此,动物园对游客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具有过失的饲养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10/t20211025_76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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