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房东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时间:2021-10-30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杨某新房装修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参观时,儿子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10月25日,记者从杭州临安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许某夫妇不服判决上诉,杭州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杨某是临安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股东,其新房装修时在业主群发广告,邀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可自行进入。许某夫妻未告知杨某,带2岁儿子小小到九楼的杨某家,其间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许某夫妻大半年花费20万元医疗费,其子终因颅脑损伤落下残疾,遂将邻居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认为杨某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没有尽监督义务,存在过错。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50万余元。

  杨某和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杨某认为许某夫妻未告知即去参观,孩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拆除外墙隔窗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发生是因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应对保障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相应义务,杨某改造卫生间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其拆除外墙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跟踪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许某夫妇将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有效掌控,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10/t20211029_765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法治戒毒所建设培训班举办

下一篇: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义务有哪些?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