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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1-26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司法鉴定委托和受理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咨询收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正)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草拟了《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及依据,并于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传真:023-67086073;

  2.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401147);

  3. 电子信箱:499780719@qq.com。

   

  附件: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司法

  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发展改革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正)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规定的下列法医类鉴定项目,涉及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学科,需要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当事人)协商,委托人(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专家咨询费可以由委托人(当事人)承担,包括:致伤(死)物认定、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男性性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第一条所列鉴定项目以外的鉴定项目,所需专家咨询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三、委托人(当事人)书面同意承担专家咨询费的,只承担3名以下(含3名)专家的咨询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鉴定咨询的,不得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专家咨询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月日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111/t20211122_1000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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