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文利芳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株洲市)
时间:2021-12-04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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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90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文利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文利芳:
你于2005年8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430318025009)。现因你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日
抄送:株洲市司法局,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12/t20211203_2123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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