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时间:2022-01-08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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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辽宁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省司法厅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辽宁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zwgk/gg/202201/t20220106_4487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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