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行使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2-01-15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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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构建我省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根据《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告: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省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送达”,省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省政府统一管辖以省政府、省政府派出机关、省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省司法厅官方网站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1辽宁省司法厅
邮编:110032
特此通告。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zwgk/gg/202201/t20220111_4489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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