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本地与异地履职相结合
拓展省级监督员监督范围、实行本地与异地履职相结合、人民监督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跟案旁听……3月2日,由省司法厅、省检察院修订的《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有多个方面体现了河南特色和创新。
去年年底,司法部、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对2017年制定的《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文件制定依据目的、监督员选任、培训、履职、考核及保障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增设制定了《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操作规程》作为附件,以增强对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实务工作的可操作性。
《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创设了四个“河南特色”内容。
拓展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办法》规定“省辖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复杂办案活动可以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形成省级人民监督员根据需要监督最高检、省检察院及其分院、省辖市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的监督工作格局,实现省市两级监督力量有效运用的最大化。《办法》还规定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由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
健全监督办案活动的抽选原则。在随机抽选、兼顾均衡的同时,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均实行“本地与异地履职相结合”原则,这既可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覆盖面,又能更好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公平公正性。
实行跟案观摩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现场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组织其他人民监督员跟案观摩”,即人民监督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跟案旁听。这有利于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履职能力,增强对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的针对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及其他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提升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
2017年至2021年12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共选任省、市人民监督员914名,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324起,有效保障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2/03-03/2407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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