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时间:2022-05-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样。2020年6月,陆某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的人员数量、动作、背景均一致,仅对横幅部分、“培训中心”字样、教练头像进行了改字、抠图及去水印处理。培训中心认为陆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陆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方式更加快捷,侵权后果更加严重,侵权范围更加广泛。

  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图片,供自己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在此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205/t20220509_894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证据分析的领域、方法和任务

下一篇:签署和解协议后再次销售仿冒商品 法院适用惩罚赔偿判罚恶意侵权者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