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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时间:2022-06-02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同年9月国务院批复《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为本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决定》体现了本市深化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进一步夯实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法治根基。

  二、立法工作过程

  在《决定》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基础研究,系统梳理研究了国务院关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系列批复以及上海、浙江、江苏等13个省市的相关法规性决定,做好立法前期基础工作。

  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组织召开了4场立法调研座谈会,专门听取服务业企业、外资企业、重点园区等30余家单位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书面征求了各区政府、22个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反复沟通协调难点问题,与市发展改革、人才工作、地方金融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及市高级法院,就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业领域开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等立法难点问题进行多轮沟通交流。

  五是组织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决定》的立法定位、综合示范区管理体制、法治保障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准确把握《决定》定位。本次立法采取人大法规性决定的体例,文字表述可以虚实结合,既有宣示性表述体现改革创新的积极姿态,又有实体性表述体现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同时既要适应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全市域、多领域改革创新,但又不搞面面俱到,为后续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二是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处理好扩大开放与发展安全的关系,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不断提升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能力,为开放提供安全保障。

  三是围绕引领、规范、保障、责任4个维度,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放、重点园区示范发展、释放要素资源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关键环节,促进综合示范区制度创新,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和诉求。

  四、立法的主要内容

  1.开篇明确了立法意图

  一是强调支持北京打造综合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是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国务院系列批复精神,促进综合示范区建设,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明确了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是指导思想,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二是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产业竞争力,有效防控风险,率先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

  3.明确了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开放格局、开放模式、开放环境、开放机制

  一是开放格局,强调聚焦科技服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服务、文旅体育服务、教育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专业服务、航空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稳妥有序推进服务业“引进来”、“走出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二是开放模式,强调聚焦重点园区,突出各园区特色和产业优势,引进和培育符合园区定位的优质项目,在园区更新、管理体制、运营服务、制度政策供给等方面实施体制机制创新。

  三是开放环境,强调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素资源,充分释放资金、数据、技术、土地、人才等要素的市场活力,推进资金跨境流动便利,促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国际人才服务保障改革。

  四是开放机制,强调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协调联动,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协调联动,与其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省市的交流合作。

  4.营造综合示范区的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管理,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打造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是强化投资服务,规定建立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健全重大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管家、政企对接、督查评价等工作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三是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规定发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审判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构建多元、高效、便捷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5.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

  一是工作职责,明确市、区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示范区建设相关具体事务。

  二是组织实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阶段、分领域、分区域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及时总结提炼综合示范区建设改革经验,形成创新实践案例;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评估、审查和风险防控。

  三是政策制定,明确需要在特定区域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需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号召全社会参与综合示范区建设

  《决定》号召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市民要关心、支持、参与综合示范区建设;大力传承和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切实把成功办奥形成的宝贵物质和精神财富转化为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动力。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sfxzyw59/32585250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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