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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丨多年货款终执结 温度执行暖人心

时间:2022-07-15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张某经营着一家化肥销售商店

  杨某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

  自2016年起,杨某连续三年

  从张某处赊欠化肥

  而这一赊欠就是整整六年‍

  2021年,申请执行人张某在向被执行人杨某索要化肥款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立即给付张某化肥款人民币39990元。但法院判决后,杨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梳理卷宗,经调查取证后,发现杨某家中存放着未脱粒的玉米。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2021年12月,法院执行团队冒着严寒成功查封杨某家玉米15000市斤,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法院所查封的玉米允许变卖,但应保留价款上交法院,以供执行。

  

  近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已将查封的玉米私自变卖,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及家属沟通,但其家属态度蛮横并说道:“杨某已去河北打工,我们家不欠张某的钱,你们法院能拿我们怎么样?”此后更是以电话关机处于失联状态试图规避执行。

  

  面对此情况,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住的乡镇实地调查取证,经当地基层党组织证实,被执行人的玉米已经变卖,且被执行人就在家中并未外出打工。经专题法官会议综合研判、制定预案,强制执行组全体成员于次日凌晨三点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对其进行强制传唤;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后,执行法官再次耐心对其释法明理,讲清如果他继续执迷不悟、心存侥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经过法院干警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也理解了执行干警每次与他电话沟通时的良苦用心。经调解,被执行人将化肥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他欠我化肥款已经六年了,真的感谢法院能这么努力,帮我把钱执行回来,谢谢你们!”申请执行人说道。同时,被执行人当庭写下了具结悔过书并表示今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执行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帮助被执行人树立起法律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不断深入贯彻落实 “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努力提升辖区群众的幸福感,让执行有力量、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75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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