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特别关注 >正文

案例新视角 | 警惕!小心被QQ“好友”诈骗

时间:2022-07-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网络手段盗取他人的QQ号账户和密码,冒充他人身份,以家属生病为由向好友行骗,骗取在校未成年学生钱款共计10600元。

  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该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予以采纳。

  据此,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交的违法所得10600元退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一方面体现了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多关注媒体报道、社区警情提示和电信部门、银行机构的宣传,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轻信、不上当,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遇到可疑情形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44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我为群众办实事| 草原上的“流动法庭”

下一篇:聚焦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 推动法院工作不断迈进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