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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百吨“疯狂的石头”偷税千万元,新疆首例宣判!

时间:2022-07-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宣判一起走私玉石案,涉案进口玉石原料达97000余千克,偷逃税额1200余万元,二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

  至此,新疆首例百吨玉石走私案件尘埃落定。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和境外合伙人接受货主委托,揽收其在国外以70-5500元/千克不等的价格收购的玉石原料,再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费向玉石商收取通关费,并承诺将玉石原料从国外通关运输到中国。石某再以14-16美元/千克的包税费转包给伊某,由伊某完成从国外到中国口岸的代理进口通关并运输至目的地。

  在涉案玉石到达中国口岸后,伊某虚构国际贸易合同、发票,以明显低于玉石实际交易的价格分批向海关申报走私入境,玉石原料最终在国内销售。

  经海关核定,该案共偷逃应缴税款1200余万元,其中伊某参与走私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伊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走私玉石原料入境,偷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石某、伊某接受委托,帮助货主完成走私玉石原料通关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通过瞒报价格和人身、车体夹藏等方式将玉矿石走私入境,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收损失。本案二被告人妄想攫取“疯狂的石头”,不惜成为走私分子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财富,切莫心存侥幸、见财起意,走上犯罪的道路,悔之晚矣。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20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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