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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判决书中增加法官寄语 彰显司法别样温情

时间:2022-07-15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城西法院审结物业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添加了“法官寄语”,耐心释法析理,彰显了城西法院为民司法的温度与温情。

  刘某等十二人系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后,将刘某等十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在调解未能化解纠纷后,承办法官及时做出判决: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虽然,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且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且多方位的综合性服务,阶段性或者局部物业服务上的瑕疵及不足,并不当然构成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抗辩。但原告物业公司服务确有瑕疵,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对于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考虑到判决结果虽依法,但物业合同纠纷涉及面广,更牵扯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为了更利于倡导社会和谐诚信,为此,在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的过程,整个小区环境的好坏一方面有赖于物业公司尽心尽力的物业服务,更需要全体业主共同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努力提升自身的物业服务水平,通过自身努力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取得业主的认可;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理解,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服务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美丽的小区环境。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判决书中创新引入“法官寄语”,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多维度辩法析理,既要释明法理,又要讲明事理,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疙瘩,用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守护人民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实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78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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