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法院:非法占地种人参 妨碍作证被判刑
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仍有些人因为一己私欲,不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有些人在触犯刑法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用钱财贿买他人作伪证,这样的行为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袁某雇用人员在东宁市绥阳镇其个人承包的林地内,采取挖树根、翻地等手段擅自开垦林地,架设参床用于种植人参。经依法鉴定,袁某非法占用的林地为水土保持林,属于防护林地,其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植被达到严重毁坏的程度。
案发后,袁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给予蔡某10万元,让其帮忙顶罪;给予李某、周某、薛某每人每天工时费150元,指使三人作伪证,证明该参地是蔡某非法占用并种植的人参,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
此案经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逃避刑事处罚,使用贿买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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