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协调员:大通法院家事调解走向精细化
亲子协调员
近年来,大通县人民法院致力探索一条集中体现“社会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人性化”为特色的家事纠纷调解和审理模式,继聘任人民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1周年前夕,新聘任2名亲子协调员参与家事审判工作,2名亲子协调员曾从事基层社区工作多年(已退休),也曾任大通法院人民陪审员,擅长家事调解工作。引入亲子协调员以来,已参与家事调解2案2次,取得了多方关注与好评。
回归的亲情
——西宁市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探索亲子协调员工作机制第一案
在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针对大量离婚案件中存在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探索推出了亲子协调员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又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能够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你愿意跟妈妈一起共同生活吗?”
“我不愿意,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
法官和亲子协调员耐心询问孩子,孩子的回答让大家一怔。听到孩子这么说,在一旁的母亲早已泣不成声,哽咽声中带着深深的失落,想牵孩子的手也因孩子的抗拒而收了回来。
这是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时的场景。
今年1月,大通县法院受理刘某、石某离婚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长子由父亲石某抚养,婚生次子由母亲刘某抚养。但之后两个孩子均跟石某共同生活。6月,石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承办法官经阅卷并通过与原、被告交谈,了解了基本案情和各自的诉求,作为母亲的刘某做了绝育手术,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抚养权以不予变更为宜,而孩子不愿跟母亲一起生活,从法律规定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抚养权应予以变更为宜,调解一度陷入了两难境地。
承办法官迎着困难寻找突破口,一边修改完善调解方案,一边与亲子协调员分析孩子的心理疏导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亲子协调员以讲故事的形式对孩子进行心灵抚慰、拉近亲子关系,强化母子之间的情感联系,承办法官则以一个母亲的身份“现身说法”,并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
最终,刘某提出孩子先随父亲生活,她与孩子培养感情,找回缺失的爱,争取让孩子早日接受她。随着石某撤诉,刘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一个家庭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纠纷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亲子协调员周艳芬如是说。亲子协调员的介入,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破裂而受到侵害。
在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大通县法院宣传普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同时,聘任亲子协调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发挥对问题家庭和家庭成员情感的治愈性职能,在修复失和夫妻感情的同时,努力修补子女受伤的心灵,以柔性的司法手段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突出家事审判的保护性职能,做到依据法律而不唯法律,兼顾善良风俗,努力使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大通县法院创新探索推出亲子协调员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审理少年、家事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也是整合多方力量化解家事纠纷、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的新尝试。亲子协调员工作机制,适用于所有家事类案件,目前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首次引入亲子协调员参与案件调解,也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新举措。”大通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清燕说。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11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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