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法官说法】被判缓刑后,为何又被撤销?

时间:2022-07-30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经市司法局提请,市三中法院依法裁定对一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市三中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某于201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马某某入矫后,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2022年2月以来,马某某脱离监管,未向当地司法所当面报告,也未在手机APP进行签到。经当地司法局及公安局查找未果,马某某脱离监管时间已超过一个月。

  市司法局向市三中法院提出撤销马某某缓刑的建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裁判结果】

  市三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在矫正期间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但马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在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对其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对马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法官说法】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立法本意

  缓刑制度的设立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轻微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自由刑对其自身和家庭的影响,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社会压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官提示】

  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方面要反思已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另一方面,应当遵守司法矫正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550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法官说法】擅改入户门朝向妨碍邻居通行 应予恢复

下一篇:进编制内工作“搁得平”?一毕业生险被骗数万元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