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助未成年犯“无痕”回归社会
为依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始终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30日施行后,省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强化判后回访、跟踪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帮教帮扶工作,向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释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效果,帮助未成年犯克服内心的恐惧与彷徨,促使其顺利完成教育改造,真正融入社会。
《办法》施行后,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其中,省法院于今年7月向涉案未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出本院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白山、吉林、辽源、四平两级法院共对61起刑事案件66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下发通知书。

吉林省首份法院发出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会导致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多个方面遭遇歧视,也可能会让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而再次滑向犯罪深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失足的轻罪未成年人揭下标签,让他们以轻快的步伐,积极的态度走向未来、回归社会。这是国家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继续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消除涉轻罪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帮助其“无痕”回归社会。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264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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