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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城西法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2-08-10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城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马某就职于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与社保问题达成协议,将试用期延期为4个月,社保也予以延期缴纳。后马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以马某无故离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以下事项:一、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不能以双方对此进行协商为由而免责。最终原告撤回起诉,从源头上化解了纷争。

  该案体现了城西法院快速、高效、暖心的办案理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工作理念,以“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工作目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回应群众需求,使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更多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用人单位与员工就社保延期缴纳达成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本身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9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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