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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法院调处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时间:2022-08-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保护森林植被是林业工作者的职责,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当事人的权利。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而引起的林业行政处罚争议案件,在法官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引导下,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5日,原告吴某响应国家返乡创业号召,在家乡建设养殖大棚进行肉牛养殖,吴某依据政府为其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地上建设了占地800平米的涉案养殖大棚。2021年8月,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国家林草局下达的卫星图斑进行核实后发现吴某牛棚所占用地疑似为林地,在进行勘验调查后认定牛棚占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养殖,遂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吴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罚款12000元。吴某认为自己对被占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证却被处罚,遂诉至平桥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

      该案由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董新凤主审。接到案件后,董新凤认真审查案件,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仔细梳理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该案于2022年6月20日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平桥区林业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该局局长委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某出庭应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新凤了解到,吴某是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大棚,后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因在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吴某并未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证据,因此做出了处罚决定。出庭负责人唐某了解到吴某拥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表示可以庭后安排工作人员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实地核查。董新凤认为本案尚有调处的余地,可以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遂向审判委员会委员梅发友汇报了该案情况,请求组织原被告召开案件调处座谈会。

      座谈会由梅发友委员主持,座谈会上,董新凤向双方当事人剖析了本案的焦点,并详细阐述了核查的结果。经核查发现,原告的牛棚占地面积中,有部分确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载面积,但剩余的304平方米土地确属林地性质。梅发友委员一方面向吴某释法明理,向其说明改变林地用途的危害,劝导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与林业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建议林业局按照核查结果,撤销原处罚决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林业局同意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核查结果另行处罚,吴某也表示同意该处理结果,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平桥法院坚持“调解自愿、注重效率”的原则,秉持切实树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理念,不断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工作机制,致力于推进“平安、和谐、美丽及法治平桥”建设,挂牌成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推行行政争议调处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平桥法院将继续加强府院联动,不断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力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司法权威,助力依法行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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