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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法院:“恋爱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2-08-13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恋人热恋期间相互转账是常有的事,可一旦双方分手,很多情侣就“因爱生债”,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费用。那么问题来了,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近日,鸡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何某与李某相识相恋。恋爱期间,何某将钱款存放在李某处,需要用钱时,李某再转给何某。何某还送给李某项链,戒指,手机等贵重物品。双方分手后,何某向李某要求返还。未果后,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立即返还彩礼款10万元及贵重物品。

      法院查明,2020年1月,双方开始正式交往,于2021年10月分手。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数十次共计87000余元。2020年9月,原告通过其友给被告李某转账20000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百余次共计119000余元,原告送给被告李某空调一台、黄金戒指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原告姐姐送给被告彩金项链一条。

      法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被告间频繁转账,不能认定往来款项系彩礼,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空调、戒指等物品系原告基于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的物质载体,是赠与而非彩礼性质。因赠与已实际转移给被告,且不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况,应不予返还。被告同意返还空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空调,驳回何某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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