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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时间:2022-08-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2年8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海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海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并挪用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公款500万元,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办理大额定期存单,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款项,从青海银行获取贷款450万元。2018年5月30日,偿还该笔贷款后,被质押款项本息共计500.884722万元于同年6月21日转回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账户。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海东轻工信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贷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侵吞担保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14.7083万元。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玉石摆件、金条、现金共计22.5391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李某某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期间,故意逾越职权,违规批准办理贷款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共计427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侵吞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期间,故意逾越职权,违规批准办理贷款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某进行了辩解和最后陈述。

  城中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6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18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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