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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法院集中宣判六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时间:2022-08-18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网络犯罪行为。8月12日,该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六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在六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丁某某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于2021年至2022年,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后连带身份证等配套手续共同交付他人(朋友或陌生人)使用,从中获得人民币500.00元至7,000.00元不等的非法利益报酬。经统计,六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为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包括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张某等人被诈骗款人民币40余万元。

  

  依照案件事实及证据,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上述六被告人均在宣判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释义

  近几年,网络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相比传统类型的犯罪,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且不受地域、年龄限制、犯罪链条多等特点,就侵财类犯罪案件而言,客体不确定,影响范围广,危害性极大。同时该类型犯罪对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依赖性相对较大,而帮助行为本身往往是普通人都可以具备的条件,比如以本人身份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并租、借给他人等方式。

  

  为了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的各个环节,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近40件。接下来,将对此类案件继续严惩,只有全方位斩断信息网络犯罪背后的产业及链条,才能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从而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法官提醒

  

  

  本罪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手段,普通人就能够完成,如出租通讯号码、银行卡信息、发布违法广告等。犯罪往往发生在身边,千万不要抱有贪心、侥幸的心理,认为“办卡、借卡、租卡”等举手之劳就能赚钱,要牢记这种行为不只是犯罪的帮助犯,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日常约束自己,“不该帮的忙不帮,不该赚的钱不赚”,不实施、不帮助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3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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