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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高空抛物获刑罚

时间:2022-08-1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居民胡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汽车被砸了,“罪魁祸首”竟是一袋垃圾。报警后,警方根据垃圾袋中的购物小票,找到了居住在该小区八楼的于某某。

      原来,于某某因家人出门未将垃圾带走,自己又不愿下楼扔垃圾,便从八楼直接将装有生活废物、厨余垃圾的垃圾袋抛出窗外,砸碎了胡某某的汽车风挡玻璃。经鉴定,造成胡某某直接经济损失2859元。

      2021年12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某高空抛物一案。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诚恳道歉,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向下抛掷垃圾,将他人车辆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基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于某某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从高层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释放了严惩的信号,让责任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社会公众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公共安全意识,认清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自身做起,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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