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 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说理时,要注重法治德治相结合,做到以人民为中心。
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做的吧!
【案例1 助人为乐 友善共处】
基本案情
胡某(80多岁)与辛某(60多岁)系共同居住在养老院的老人,两位老人平素关系较好,一天胡某搀扶行动不便的辛某上电梯,在电梯口处辛某伸手推了一下胡某,导致胡某骨折,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辛某不存在伤害胡某的故意,且胡某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判决胡某承担20%的责任。二审法院哈尔滨中院认为,胡某基于双方情谊扶助辛某进电梯,且胡某系在电梯口处被辛某推倒,胡某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对胡某的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友善共处、诚信相待社会风气形成,故二审判决胡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2 诚实信用 助力农业】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农机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当日张某支付价款67900元,农机公司交付拖拉机,并为张某出具67900元购车发票一份。同时双方签订《农机欠款协议书》,约定农机全款80900元,已付价款67900元,欠款13000元,协议约定:农机公司承诺给张某本次所购合同的农机发票及合格证具有农机补贴资质,张某应积极协助农机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此后张某通过一定程序获得该车国家补贴款16000元,农机公司诉张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3000元。
裁判结果
方正县法院认为,张某已经交付价款,农机公司交付车辆,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签订的《农机欠款协议》并非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农机公司不应再附加任何可能减少张某利益的行为,该农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无效。国家对购买农机具的农民给予购机补贴,是购买农机具的农民应享有之待遇,张某通过一定程序获得的补贴应归其个人。
【案例3 善意施惠 社风文明】
基本案情
郝某于好友高某家借宿,晚9时30分许,高某邻居张某听闻郝某大声呼救,赶到现场后闻到室内有强烈的农药气味,遂同几人将郝某背到镇卫生院抢救,并垫付住院押金及相关费用,后郝某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9日死亡,张某向郝某的儿子索要垫付的费用,郝某儿子以暂时无钱给付为由拒绝,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郝某的儿子支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依兰县法院认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与郝某素不相识,对郝某没有照顾义务,在郝某病危时积极施以援助之手,帮助护送、照顾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医疗资金,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这一行为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应当受到社会的褒扬和鼓励。原告张某垫付的抢救费用由被告给付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价值观,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垫付费用的义务。
【案例4 就业平等 文明用工】
基本案情
刘某于1980年退役并被安置到某制酒厂工作,1995年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1997年由于工作需要,刘某被挂职待分配,工资开到1997年2月。期间刘某多次要求主管局重新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未果,被告于2012年为刘某发放每月800元生活费至2016年,在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及各项津贴。
裁判结果
五常市法院认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享有平等就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刘某于1997年被挂职待分配至2016年,被告未能安排工作且未发放工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就此事多次通过不同形式主张权利,被告辩解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给付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官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社会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一份份文书,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守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鲜活实际,也推动了社会公众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自觉做法律的维护者和践行者。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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