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法院:拒不执行判决罪
时间:2022-08-27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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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判决被告人贾某某与其前夫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各给付原告杨某某土地转让费23.25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贾某某未主动履行。杨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嘉荫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贾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具备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利用其他人银行账户隐藏财产,规避执行。2018年2月7日,嘉荫县法院作出对贾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贾某某仍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在五常市五常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贾某某履行了执行义务。
嘉荫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贾某某已于案发后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对抗执行,在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履行义务,挽回了申请人的损失,依法对其判处缓刑,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通过该案的判决再次印证,敬法、守法、重信,是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循的道德风尚。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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