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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院: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官上门调解圆亲情

时间:2022-08-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近日,港口区人民法院企沙法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成功为一名年逾九旬老人解决了子女赡养中遇到的难题。

  案情简介

  该案原告张奶奶生于1926年,现已96岁高龄,其与丈夫一共生育有五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由于张奶奶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丈夫于2015年去世后,张奶奶的赡养问题没能得到较好解决。

  开始的时候,张奶奶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22年起与四儿子一起生活,但因张奶奶平时需要人照顾翻身、喂饭、洗澡等事务,而各儿子都需外出务工以及家庭琐事而无法得到悉心照料。无奈之下,张奶奶将五个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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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调解入乡村,实地查看明案情

  为更好地了解事情原委,企沙法庭方爵法官带着法官助理、书记员多次来到张奶奶及儿子的家中进行调查走访。考虑老人年岁已高且行动不便,方爵法官决定就地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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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地调解进行时,悉心调解扬孝道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你们母亲已是96岁高龄,自己儿孙满堂,应该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生活,心怀感恩之心,互相多一些关爱,少一点计较,共同维护好这个大家庭……”

  调解过程中,张奶奶的儿子以及儿媳们情绪较为激动,谈及过往互相指责,方爵法官及时制止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不断劝慰、开导,化解双方的心结。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张奶奶儿子及儿媳们的激烈情绪逐渐平复。在法官的努力下,儿子儿媳们们认识到日常工作繁忙,疏于对母亲关爱和照顾,态度诚恳地向母亲认了错,表示今后一定要多关心母亲,做到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

  通过这次调解,赡养义务人得到了教育,反思了对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场法治课。下一步,港口区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推进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地落实,依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提能力、转作风,将审判业绩转化为为民司法实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80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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