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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广西出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8-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方便残疾人参与诉讼活动,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当事人案件,应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联系,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在立案、审理、审结方式以及调查取证、担保等环节上,《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残疾当事人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残疾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专人提供起诉状书写指导,完善立案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疾当事人,依法放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对残疾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残疾当事人的实际,依法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方式。要推广车载法庭审理、就地审理、上门审理等巡回审判模式,促进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远程视频形式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对涉残疾当事人的案件,依法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及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

  人民法院建立残疾人诉讼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助残绿色窗口,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大字体等信息交流服务。对涉残疾人案件,在立案时要在审判管理系统中予以特别备注,纳入案件流转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救济和便捷服务。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残疾人无障碍审判法庭、接访场所、通行道、助残标识、专用卫生间等设施场所,配备拐杖、轮椅、扶手、助听器、放大镜等助残设备,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

  《实施方案》指出,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对已经提供法律援助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实施意见》明确,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害人、残疾自诉人,以及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残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残疾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或者是盲、聋、哑、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残疾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人民法院应依法严厉惩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以及组织、操纵利用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79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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