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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牢记“国之大者”用司法作为践行总书记嘱托

时间:2022-08-27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省委坚强领导、最高法院有力指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下,青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以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好“三江源头”、保护好“中华水塔”。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6524件,其中刑事案件419件,占6.4%;民事案件5524件,占84.7%;行政案件581件,占8.9%。

  

  一是切实强化司法保护政治责任。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提出的“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重大指示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结合青海法院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通过强化政治责任、坚持法治思维、保障生态安全、履行审判职能、健全司法模式等“十个方面”对全省法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了进一步规范。《意见》得到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和省内各大媒体也纷纷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彰显省法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担当和司法作为。张泽军院长代表青海法院参加世界环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并作了题为《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青海实践》经验交流发言。

  

  二是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着力建立健全审判组织体系。先后在省法院、西宁中院、城西区法院、格尔木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三个生态法庭,玉树、果洛州相继在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年宝玉则景区等生态保护区挂牌成立“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海北州在祁连县18个森林管护站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站”,为三江之源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2016年,青海法院对全部环境资源类案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2020年,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需要,适当调整了集中管辖法院。2021年,为加快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探索以国家公园涉及区域为管辖原则的集中管辖制度,将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公园区域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同意。实现“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及归口办理办法,规定涉环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起诉,受案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法院集中管辖,案发地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全面实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影响力的环境司法模式。

  

  三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的尼某某非法收购麝香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贡某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马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审结的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取向和主要司法举措,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刚察县法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司法实践,判处9名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向青海湖补放15万余尾鳇鱼鱼苗。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有机融入司法审判,在审判中大力弘扬生态伦理和生态道德,引领全社会形成普遍接受和遵从的生态价值观。

  四是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4件。稳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参与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与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全省法院立案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9件,为赔偿协议落实提供了强制力保障。审结的海北州生态环境局与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五是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体系。加强省际环境资源协同执法协作交流,与位于长江经济带的重庆、上海等省市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陕西、山西等省份签订《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四川、甘肃省签订《黄河流域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法检司法共护协作框架协议》,完善环境资源协作共享机制、共建环境资源多元共治大格局,依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在省内建立与公安、检察和环保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共建信息平台,在证据提取、信息共享等方面有效衔接,联手遏制并监督环保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共同打造良性互动的环保法治环境。积极参与木里矿区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海北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认真分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风险,以司法建议方式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做到既“坐堂办案”又“上门建言”。

  六是进一步扩大环境司法的影响力。通过加强案件审判公开力度、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形式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每年依托“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宣传节点,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讲解典型案例、发放宣传资料、参加环境开放日等活动多角度、全方位宣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2020年,中央电视台网络直播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的两某某非法持枪猎捕马麝、雪鸡案,经人民网等40余家媒体同步直播,在线观看网民达1900万,对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合力护佑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青海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作为“中华水塔”“三江之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青海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全面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全省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804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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