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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疏附县一男子因爱生疑泄私愤,怒毁财物终获刑

时间:2022-08-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秦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最近却时常怀疑妻子李某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对王某进行报复,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秦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李某与某市场老板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到王某的店铺门前找其商谈此事。

  

  期间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秦某一怒之下驾车撞向王某停在店门口的小轿车,并继续驱车推撞,撞上停在附近的另一辆白色汽车,后秦某又驾车冲撞王某店铺大门,造成王某的车和白色汽车车体及王某店门受损。

  

  经喀什地区疏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的车损价值为80000余元,白色汽车的车损价值为4000余元,王某店门损害价格为1000元,共造成损害赔偿总价为8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未离开现场,在现场接受警察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驾车冲撞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未离开现场等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情经过和罪行,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秦某属于曾因犯其他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在面对感情纠葛或经济纠纷矛盾时,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要理智地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途径去解决,遇事千万不能冲动,更不能用故意毁坏财物的办法,对他人进行恶意报复。实施了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846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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