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对法律援助人员所获法律援助补贴 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8-27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万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公告》提出,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同时《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6175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熊选国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上作辅导报告 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作用

下一篇:司法行政机关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走在春风里”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