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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玉屏法院:多次盗窃并销赃,盗窃、收购人员均被判刑!

时间:2022-08-27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收“废品”也犯法吗?

  明知是违法所得

  但废品收购站依然照收不误

  8月22日

  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甲、高某、胡某乙分别或共同到水尾镇江玉高速、玉屏县安坪村师大附中工地、新晃县晃州镇等地盗窃焊把线、电缆线、铜板等物品共二十六次,盗窃数额共计276169.2元,盗窃所得赃物分别卖至被告人杨某、吴某、黄某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处。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甲、高某、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胡某甲盗窃数额达125436.4元;高某盗窃数额达84108.9元;胡某乙盗窃数额达6662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杨某、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多次收购赃物,其中,吴某、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六次,数额达82722.9元;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七次,数额达42313.5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胡某甲、高某、胡某乙、吴某、杨某、黄某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念头不可有。切勿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底线,终将自食恶果。同时,在此提醒广大废品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要谨慎对待,不要贪图便宜随意收购,应问清物品来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堵住销赃渠道。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xwzx_97/sxdt/202208/t20220825_76248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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