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人民法院报》:体育课上小学生被同学推倒造成伤残

时间:2022-09-0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体育课上,学生被同学推倒,不幸落下十级伤残,家属起诉推人者和学校赔偿。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推人者都应承担责任,判决学校和推人者监护人按照6∶4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学校操场走一圈。当队伍走到操场直道进弯道处时,小明从后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检查小雨的伤情,发现其手臂已经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雨系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在县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及恢复治疗后,因小雨的伤情未完全恢复,先后又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专业医师鉴定,小雨的伤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新晃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小明父母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李果杨燕如晏荣东)

  ■法官说法■

  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8/24/content_220302.htm?div=-1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877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湖南永兴县法院】园区法官工作室推动涉企纠纷化解

下一篇:《人民法院报》:她,心里有爱眼中有光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