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法院: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古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间聚餐总是离不开饮酒,而因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死亡,或受伤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
刘某与毛某系同学,谢某乙与孟某某、曲某某系同学,毛某与曲某某系邻居。谢某乙通过曲某某与毛某相识, 刘某与谢某乙之前并不相识。2020年8月28日,因毛某过生日,便邀请刘某、谢某乙、孟某某、曲某某在当日在饭店聚会,替自己庆祝生日。五人一边打扑克一边喝酒。16时41分开始吃饭,到16时50分谢某乙喝了2瓶啤酒,其中有2次是大家一起喝,其余都是谢某乙自己喝。随后1小时内谢某乙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做好自我控制。然而,谢某乙在饮酒过程中,主动敬酒、主动喝酒,且放任自己随性地大口、快速喝酒,在已饮2瓶啤酒的情况下,1小时内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对其死亡后果谢某乙应自负60%的主要责任。
毛某作为聚餐召集人应合理预见谢某乙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却未予提醒、制止,刘某作为与谢某乙共同饮用白酒的人对其未予劝阻,却在谢某乙短时间内已连续满饮了3杯白酒的情况下,从吧台取回2瓶白酒,为谢某乙斟满第6杯和第7杯白酒且存在拼酒的行为,二人对谢某乙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曲某某和孟某某虽与谢某乙同桌饮酒,但二人对谢某乙并无劝酒的行为,且在谢某乙醉酒后亦尽到其能力范围的合理照顾义务,故二人对谢某乙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陪审员的意见,在经过综合分析后形成合议意见,最终作出判决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某乙、刘某玲死亡赔偿金124460元、丧葬费599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55457.7元;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某乙、刘某玲死亡赔偿金124460元、丧葬费599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55457.7元。
【法官提醒】
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应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应互相提醒。作为社会大众,亦应改变劝酒灌酒陋习,适度饮酒。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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